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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5〕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维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 (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 183 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人力投入,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各地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统-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

2015年8月27



附件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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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奥地利

荷兰

德国

阿根廷

乌拉圭

墨西哥

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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